证券代码:300464 股票简称:星徽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5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6 月 27 日,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依照自身实际治理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1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同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一种类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2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3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资产 10%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4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万元;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形。
5,000 万元人民币;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半数以上通过。
人、关联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备案。
5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不得低于 10%。
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的,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
6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