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2 证券简称:华铭智能 公告编号:2020-004
债券代码:124002 债券简称:华铭定转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或“乙方” 或“中标人”)为“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与安装项目(项 目编号:2019AFCZ0233)”的中标单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09月18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关于重大项目中标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88)。
近日,公司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或“甲方”或 “招标人”)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了《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集 成与安装合同》、《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与安装拆分段服 务合同》、《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维保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或“本合同”),合同合计总价为人民币170,856,009.35元(大写:人民 币壹亿柒仟零捌拾伍万陆仟零玖元叁角伍分)。
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 且在买方收到卖方递交的合格履约保证金,并经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 正式生效,合同成立日期以最后签字日为准。
2.本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周期,在实际履行中,受市场因素的变化,存在因 履约延误、违约等产生的赔偿风险以及受不可抗力等影响所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华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17号
注册资本:535,9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项目策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资源开发;系统设备租赁、销售;轨道交通沿线及相关地区、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及管理;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城市基础设计及咨询;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
2.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情况说明: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未发生直接业务往来。
4.履约能力分析: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银行信用和支付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与安装合同
1.合同编号:JS-4-SB-034(2019)
2.合同价格:人民币161,309,009.35元(大写:壹亿陆仟壹佰叁拾万玖仟零玖元叁角伍分)。
3.付款:合同价格采用分阶段支付的方式,各项目具体付款比例由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系统设备中心与财务审计部共同商定。
(1)预付款:合同总价(不含备品备件、仪器仪表及维修工具的价款及质保期服务费)的10%;
(2)到货付款:在每批货物发运至项目现场,经开箱检验合格后,按到货价值的70%支付;
(3)安装及安装材料费:当4号线AFC系统管槽安装累计18个车站时,招标人支付到合同中安装及安装材料费的70%;
(4)服务费:当4号线AFC系统设备全部安装及调试完毕累计18个车站时,招标人支付已完成伴随服务费的70%;
(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付款:单位工程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已完成部分,不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费)的90%;
(6)审计完成支付:经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招标人收到中标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及相关单据并经确认完整无误后,向中标人支付至审定价(不含备品备件、仪器仪表及维修工具的价款)的97%;
(7)最终验收合格的付款:审定价(不含备品备件、仪器仪表及维修工具的价款)的3%待质量保证期结束,通过最终验收并取得最终验收证书且双方无争议后,在收到相关文件经招标人审核无误后30天内无息支付给中标人。
(8)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及专用工具、仪器仪表费用的支付:中标人将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运抵交货地点,并经招标人验收并发放证书,同时中标人应配合招标人完成本次申请支付货款中所含备品备件的线上移交工作,所有工作完成后60日内,向中标人支付该批备品备件、仪器仪表及维修工具价格的100%。
4.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买卖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2)卖方违约时的终止和买方违约时的终止;
(3)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4)其他《合同法》规定的情形;
5.争端的解决
(1)合同实施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争议应提交诉讼;
(2)诉讼应由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其它部分。
6.合同生效日和签约地
(1)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且在买方收到卖方递交的合格履约保证金,并经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正式生效,合同成立日期以最后签字日为准;
(2)本合同签约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
(二)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与安装拆分段服务合同
1.合同编号:JS-4-SB-035(2019)
2.合同价格:人民币2,990,000.00元(大写:贰佰玖拾玖万元)。
3.拆分段服务范围:根据线网规划,4号线鸡鸣山路站、方兴大道站、长宁大道站、创新大道站、丰乐河站(暂定,该站可能不接入6号线),待6号线一期工程建设完毕后,拆分至6号线一期工程,随6号线AFC系统一期运营,并且相关系统应能满足6号线全自动运行系统功能。卖方须配合完成因线路拆分以及拆分后系统升级引起的测试、试验、完工测试、系统调试与试验、综合联调、开通、安全评估等工作。若涉及功能调整、预留线缆调整及其它施工遗留问题,卖方须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现场施工工作:镀锌钢管、桥架、相关型号线缆等材料和输入、输出模块、隔离模块等设备,并配合完成钢管、桥架及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等。
4.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买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召开各类协调会;负责本工程的验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款项;
(2)卖方的权利和义务:卖方应完成因线路拆分以及拆分后系统升级AFC引起的测试、试验、完工测试、系统调试与试验、综合联调、开通、安全评估等工作。
5.付款:卖方配合6号线项目完成调试及软件升级,保证6号线顺利通过相关验收后,买方向卖方支付拆分段服务费的100%。
6.质保期:质量保证期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两年。质保金可用银行保函替代。
7.争议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内双方就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不愿暂时搁置时,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非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其它客观因素,本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否则,与争议无关的合同部分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8.合同生效
本合同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签署、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合格履约保函且在
(三)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维保合同
1.合同编号:YY-4-QF-007(2019)
2.合同价格:人民币6,557,000.00元(大写:陆佰伍拾伍万柒仟元)。
3.维保范围:维保项目服务范围包括4号线AFC系统内正线28座车站(不包含北二环站、合肥南站、祁门路站)、科学城车辆段及线路中心(含线路票务中心)AFC系统及设备的软硬件的日常巡检、定期维保、故障维修、应急抢修及AFC系统运行有关的临时任务及相关改造配合。内容包括设备的年度计划修(包括日检、月检、季检、半年检、年检等)、故障修、应急抢修、设备及附属设备各类配合监护、配合系统仪器仪表检定校验工作、各类及意外损失的低值设备恢复等内容。
4.维保模式及服务期限
(1)维保模式:本项目维保模式为清包模式,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由乙方采购,备品备件由甲方提供,相关委外工作严格按照用户需求书执行。如需进行设备的更换,乙方负责拆卸、安装、恢复等,使设备恢复到原始状态,安装质量由乙方负责。
(2)服务期限:合同期限为4号线正式开通试运营之日起2年整。
5.付款:
(1)试运营开通后,乙方完成维保筹备第一阶段进场工作并经甲方验收。
(2)甲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季度向乙方付款,每季度第一个月,乙方提交上季度支付申请及甲方考核评分(每月对乙方进行考核评分,以季度考核平均分作为考核支付比例的依据),甲方审核批准后,60天内支付给乙方。
(3)合同款支付办法:
季度实付款=(东段每季度应付款+西段每季度应付款)× 考核支付比例-直接
扣款
1)西段每季度应付款=合同价款×90%/2/8。(注:90%为扣除余款10%的比例,2为4号线全线分为西、东两段,8为服务期两年中的8个季度)
2)东段每季度应付款=合同价款×90%/2/8。(注:90%为扣除余款10%的比例,2为4号线全线分为西、东两段,8为服务期两年中的8个季度)
3)考核支付比例=季度综合评价得分对应的比例,详见下表。其中季度经考核不满100%而扣除的款项不再支付。
合同款支付比例表
分 数 支付比例 工作表现等级
90(包括90分)~ 100 100% 一级
80(包括80分)~ 90 95% 二级
70(包括70分)~ 80 90% 三级
60(包括60分)~ 70 85% 四级
60分以下 60% 五级
(4)余款支付
10%余款在服务期结束后,经与甲方办理完成全部项目结算,并在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无息)。每次付款前,乙方均需提供相应额度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发生乙方违约等事项,需要甲方扣款而没有扣减的,甲方有权在10%余款中扣减;不够扣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
6.争议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内双方就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不愿暂时搁置时,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非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其它客观因素,本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否则,与争议无关的合同部分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7.合同生效
本合同协议书自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