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2 证券简称:华铭智能 公告编号:2018-050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为“郑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0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关于重大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
2018年06月15日,公司与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署了《郑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48,961,595.70元(含税)。
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并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双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3.本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周期,在实际履行中,受市场因素的变化,存在因履约延误、违约等产生的赔偿风险以及受不可抗力等影响所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洲
注册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与金城街交叉口鑫泰大厦
注册资本:187,9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对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投资;轨道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凭资质证、许可证经营);商业房屋租赁;物业服务;通信设备租赁;建筑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2.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情况说明: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未发生直接业务往来。
4.履约能力分析: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银行信用和支付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郑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采购项目合同(合同编号:ZZGD-05ASA-Z18381)
2.签署时间:2018年06月15日
3.合同价格: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48,961,595.70元(含税)。
4.付款:合同价格采用分阶段支付的方式:(1)预付款(15%);(2)到货付款(60%);(3)单位工程验收付款(85%);(4)竣工验收(或试运营)付款(97%);(5)最终验收付款(100%)。
5.合同生效和签约地
(1)本合同签约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
(2)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并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3)所有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有附件、修改、补充、改动条款和执行合同的条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列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是合同执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如在合同签订后十五(15)天之内,买方未收到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则买方有权认为合同未生效或单方中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1)合同实施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争议应提交仲裁。
(2)仲裁应由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规则在郑州进行。仲裁的官方语言为中文。
(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其它部分。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48,961,595.70元(含税),占2017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的61.84%,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该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六、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郑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AFC)系统采购项目合同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