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3-041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田中精机”)于 2022 年
4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和 2023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38)中披露了公
司(含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涉及的部分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更新。截至目前,上述部分案件已有新的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关于东莞市鑫华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一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鑫华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翼公
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作出的(2021)粤 73 知民初 320 号民事判决,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 981 号,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田中精机公司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鑫华翼公司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 981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7428.8 元,由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关于东莞市鑫华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二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鑫华翼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作出的(2021)粤 73 知民初 338 号民事判决,故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 983 号,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田中精机公司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一、
二审诉讼费用由鑫华翼公司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 983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7428.8 元,由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 9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 983号]。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