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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61 深市 田中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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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9

田中精机: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2-106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浙江田中精机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51 号),
同意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9,694,492 股,发行价格为 15.82 元/
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9,766,863.4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556,315.56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3,210,547.88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人民币 29,694,492.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433,516,055.88 元。

  截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止,上海翡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自有银行账户

向其和公司共同开立的专项共管银行账户支付 2,50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该履

约保证金及按照银行协议存款利率计算的截至 2022 年 9 月 8 日利息共计

25,153,067.86 元转投资款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
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 2,200,000.00 元(含
增值税)后,将剩余募集资金 442,413,795.58 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348 号)。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  对应的募集资
                                                  额(元)        金用途

 浙江田中精机股  中国工商银行嘉  12040707293  467,566,863.44  补充流动资金
  份有限公司    兴嘉善姚庄支行    00044408

    注:“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嘉善姚庄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涛、王文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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