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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61 深市 田中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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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7

田中精机: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2-100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0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人数为 54 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073,6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130,328,000 股的 1.59%。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田中精机”)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207.36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3,032.80 万股的 1.59%。现将相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0 年 9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到证券部对本次 3 名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就异议所涉及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且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核查沟通后,监事会认为其不适合作为本次激励对
象。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 励 相 关 事 宜的 议案 》 。 2020 年 10 月 20 日 , 公 司 于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限制性股

票 870.20 万股,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

  7、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公司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限制性股
票 59.8 万股,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

  9、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情形所涉及的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76,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预留授予部分的 22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259,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部分的 54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2,073,6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以及公司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相关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3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上市日
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
售期将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届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二个解除

 的审计报告;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名激励对象因受到行政处罚,其已获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

 适当人选;                              计 112 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择期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回购注销;其余 54 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公司 2021 年实现净  伙)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审计
 利润 6,500 万。“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  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2]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  第 ZF10511 号)的计算结果,公司 2021
 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  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算依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  31,905,181.06 元,剔除本次及其他激
 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  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39,535,059.33 元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影响的数值后为 71,440,240.39 元,高
 格回购注销。                            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制订的年度

 考核等级评定标准,激励对象的考核等级分  除 1 名激励对象因受到行政处罚而不具
 为 A、B、C、D 四档;其中 A 档的员工所持股  备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外,其余激
 票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后 100%解除限售,B    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达到 A 档,
 档员工 80%解除限售,C、D 档员工不得解除  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业绩考核要
 限售,当期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  求。
 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于第二个限售期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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