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2-037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田中精机”)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8)
和 2021 年 08 月 24 日披露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1-067)
中披露了公司(含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涉及的部分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更新。截至目前,上述部分案件已有新的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公司与杭州盈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根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3 月 2 日出具的(2021)浙 04 民终
3686 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于 2022 年 3 月 2 日达成如下
协议:杭州盈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应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前支付给浙江田中精机
股份有限公司定作款 443700 元,若杭州盈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则须另行支付给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50000 元,且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一审本诉请求,杭州盈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一审全部反诉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因本案引起的纠纷自此了结;本案一审
本诉案件受理费 8994 元,减半收取 4497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3118 元,合计 7615
元,由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850 元,由杭州盈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8695 元,由杭州盈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4 日收到杭州盈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定做款 44.37 万
元。
2、公司与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根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3 月 17 日出具的(2021)浙 04 民
终 380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1)浙 0421民初 2540 号民事判决;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37000 元;驳回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驳回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已于2022年3月28日退还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70万元。
3、关于东莞市鑫华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相关案件
案件一
因东莞市鑫华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号(2021)粤 73 知民初 320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120349334.1)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涉案专利产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0 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就本案所支付的合理维
权费用 1518400 元,其中公证费 5000 元、律师费 1500000 元、担保费 5000 元、
专利权评价报告费 3400 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2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2021)粤 73 知民初 3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7428.8 元,由原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二
因东莞市鑫华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号(2021)粤 73 知民初 321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620338703.X)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涉案专利产品;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
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 1518400 元,其中公证费 5000 元、律师费 1500000 元、担
保费 10000 元、专利权评价报告费 3400 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2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2021)粤 73 知民初 3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7428.8 元,由原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三
因东莞市鑫华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号(2021)粤 73 知民初 338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0 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就本案
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 1518400 元,其中公证费 5000 元、律师费 1500000 元、
担保费 10000 元、专利权评价报告费 3400 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2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2021)粤 73 知民初 3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7428.8 元,由原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以上关于东莞市鑫华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三个案件,公司正在积极准备上诉维权材料,后续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
讼的进展情况,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