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2-033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
立董事董暤先生、徐攀女士和张惠忠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为满足新情况下公司治理需要,三位独立董事积极配合公
司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董暤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战略发
展及投资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召
集人)等职务;徐攀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张惠忠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董暤先生、徐攀女士和张惠忠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亦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
董暤先生、徐攀女士和张惠忠先生的独立董事原定任期为 2021 年 05 月 19
日至 2024 年 05 月 18 日。鉴于董暤先生、徐攀女士和张惠忠先生辞去上述职务
后,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暤先生、徐攀女士和张惠
忠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在选举
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董暤先生、徐攀女士和张惠忠先生将继续履行职责。辞职
生效后,董暤先生、徐攀女士和张惠忠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董暤先生、徐攀女士和张惠忠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董暤先生、徐攀女士和张惠忠
先生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
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陈贺梅女士和胡世华先生(简
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能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03 月 25 日
附件:
陈贺梅女士简历
陈贺梅,女,1980 年 2 月出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浙江
大学校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01 年 06 月至 2007 年 04 月
在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07 年 04 月至 2010 年 01 月在浙江泽大
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合伙人;2010 年 01 月至 2013 年 01 月在北京中银(杭州)
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副主任;2013 年 01 月至今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任律师、高级合伙人、证券业务部主任,兼任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陈贺梅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陈贺梅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及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胡世华先生简历
胡世华,男,1971 年 7 月出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香港
中文大学高级财会人员专业会计学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2008年9月至2012年9月在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负责人;
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2 月为境内企业提供 IPO 申报、投资并购及财务管理咨
询等服务;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在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2 月在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22
年 2 月至今,在杭州华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胡世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胡世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及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