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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61 深市 田中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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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7

田中精机: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1-060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田中精机”)自上市以
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
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一)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文件《上

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8]29 号)。主要内容为:我局在日常
监管工作中对你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远洋翔瑞提供借款的公告进行了审核。现请你

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前进行公告。一、借款的

原因和用途:请说明本次向子公司提供 1 亿元人民币借款额度的原因,并披露具
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可能用于的具体投资项目、原材料采购、具体费用类
支出等。二、借款额度的期限:请详细披露本次 1 亿元人民币借款额度的期限,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三、借款的资金使用费:请披露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
否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若否,请说明本次借款的资金使用费中未考虑借款的担
保成本是否合理,是否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请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并说明原因。请披露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结算的具体参考标准,包括所参考的具
体商业银行名称、远洋翔瑞在该行获得 1 亿元贷款额度可能应对的利率和交易成

本。四、子公司的其他股东资金支持情况:请说明子公司远洋翔瑞的其他股东是否对该贷款额度提供配套借款。若未提供,请说明合理理由,是否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五、对子公司原有股东业绩承诺的影响:请说明如何考虑本次借款对远洋翔瑞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详细披露业绩承诺修正的计算公式,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六、公司对外提供借款和担保的情况:请说明截至公告日,你公司累计对外借款和担保的情况,是否存在逾期或者违约的情况。七、风险和应对措施:请在公告中提示本次向远洋翔瑞提供借款存在的风险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整改措施:针对上述监管函,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就《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核查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
    (二)公司于 2019 年 06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文件《监
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9]74 号)。主要内容为:根据你公司与龚伦勇、
彭君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龚伦勇、彭君承诺远
洋翔瑞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000 万元、6,500 万元及 8,500 万元。若远洋翔瑞实际
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龚伦勇、彭君将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相关条款对你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根据《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所述,远洋翔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累计实现金额 12,684.68 万元(2016-2018 年),三年承诺金额合计20,000.00 万元,远洋翔瑞累计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前述补偿协议的约定,龚伦勇、彭君应向你公司补偿 21,307.94 万元。截至目前,龚伦勇、彭君均未向你公司偿付上述业绩补偿款。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我局提请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督促龚伦勇、彭君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切实保障你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关注函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目前已采取的措施及未来的具体计划。


    整改措施:公司针对监管关注函内容进行了逐项梳理并讨论解决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报告,积极督促龚伦勇、彭君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三)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文件《监
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9]183 号)。主要内容为:根据你公司与龚伦勇、彭君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龚伦勇、彭君承诺远洋翔瑞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 5,000 万元、6,500 万元及 8,500 万元。2016 年-2018 年,远洋翔瑞经审计
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累计实现金额 12,684.68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前述补偿协议的约定,龚伦勇、彭君应向你公司补偿 21,307.94 万元。截至目前,龚伦勇、彭君尚未履行补偿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督促龚伦勇、彭君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切实保障你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关注函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对上述事项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具体计划,提交我局审核后公告。

    整改措施:针对上述监管函,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就《监管关注函》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核查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

    (四)公司于 2020 年 01 月 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田
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主要内容:经查明,田中精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存在会
计差错:2019 年 8 月 30 日,田中精机披露《关于更正公司 2018 年半 年度
报告、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暨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控股子公司远洋翔瑞收入确认存在差错,田中精机对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2018 年半年度、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
利润”)分别从 3,954.81 万元、10,210.18 万元调减至 2,273.72 万元、8,529.09
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73.94%、19.71%。二、2019 年半

年度业绩预告与半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2019 年 7 月 15 日,田
中精机披露《2019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19 年半年度净利润为 1,400 万
元至 2,583 万元。8 月 30 日,田中精机披露《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半
年度净利润为亏损 9,554.52 万元。田中精机 2019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的净利润与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进行修正。三、未及时披
露重大诉讼:2019 年 4 月至 6 月,远洋翔瑞发生多起诉讼。其中,远洋翔瑞及
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智诚光学有限公司和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金额合计16,051.66 万元;远洋翔瑞被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敏瑞泽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诉讼金额合计 4,000.88 万元。上述诉讼金额累计 20,052.54 万元,占田中精机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资产的 81.98%,但田中精机直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才披露上述诉讼情
况。田中精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 条、第 11.1.2 条、第 11.3.4 条的规定。田中精机董
事长钱承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田中精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田中精机总经理张玉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对田中精机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田中精机时任总经理龚伦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田中精机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田中精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田中精机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及第 16.4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钱承林、总经理张玉龙、时任总经理龚伦勇、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整改措施:针对上述纪律处分,公司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学习贯彻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
的文件《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
第 24 号)。主要内容为:2020 年 2 月 3 日,投资者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向你公司提问“2015 年 11 月公司表示已研发口罩自动生产线,是否可生产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用防护口罩?”,你公司当日回复称,“您好,公司是自动化设备研发和制造公司,具有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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