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0-052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增加、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0
年 05 月 22 日 13: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05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05 月 22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0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承林先生主持,除董事张玉龙、杨涛、竹田享司、竹田周司、徐攀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77,810,0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96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7,447,9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478%。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13人,代表股份10,362,0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1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081,3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8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8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94,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65%。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810,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810,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810,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810,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810,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810,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810,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810,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810,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810,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810,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1,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桂芳、包剑虹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0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