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17-047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取消股东大会并择日另行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7年2月2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
数量的议案》、《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7年3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原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合计13.62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174人调整为164人,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400万股调整为386.38万股。
调整后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本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公司董事、控股子公司深
龚伦勇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 200.00 51.76% 3.00%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詹劲松 12.00 3.11% 0.18%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
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
59.00 15.27% 0.88%
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
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共计29人)
控股子公司浙江田中双鲸制药设备
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3.10 0.80% 0.05%
人员(共计3人)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
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 112.28 29.06% 1.68%
行激励的其他员工(共计130人)
合计 386.38 100.00% 5.79%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内容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64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子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3月1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86.38万股,授予价格为32.10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尚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
意见;
5、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6、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