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58 证券简称:全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29-006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为自 2020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21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8 名激励对象 39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 103 名激励对象 24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49 名激励对象 4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
票,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等议案。
9.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10.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14.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5.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6.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归属条件未成就,并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
本次激励计划中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