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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57 深市 赢合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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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合科技:关于签订生产经营方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2-02

证券代码:300457        证券简称:赢合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6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生产经营方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近日与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或“甲方”)签署了《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以下 简称“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需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缜
    注册资本:24,324.8669万元
    主营业务: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及材料,太阳能与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设备与系统,节能型光电与电子产品、设备和系统,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交通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自营和代理产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纬D路7号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合肥国轩与公司发生的购销情况如下:
    2013年、2014年、2015年合肥国轩与公司发生购销合同金额分别为70万元、400万元、1900万元。
    3、履约能力分析:合肥国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及金额
    (1)标的物名称:制片至入壳机、注液至清洗机设备
    (2)合同总价款(含17%增值税):人民币玖仟万元整
    2、交付
    (1)交货方式:甲方工厂现场交货
    (2)交货期:2016年 5月 30 日到货;工期:30 日(安装调试)
    3、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货物在双方签订《设备安装运行交付验收报告》之日起算三年。
    4、合同价款的支付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预付款;
    (2)通过出厂验收,乙方在发货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支付至60%金额的发票(17%增值税)给甲方,甲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60%;
    (3)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通过初验收具备正式生产能力时(甲方确认的《设备安装运行初验收报告》)交付验收,满六个月时,双方签署《设备安装运行交付验收报告》或初验收满半年经乙方书面催告后甲方无理由未提供相应报告的,乙方提供余下40%全部发票金额,1个月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
    (4)合同总金额剩余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并经乙方书面申请支付质保金后1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5、违约责任
    (1)因乙方设备或服务问题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
    (2)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火灾、人员触电等严重事故,乙方需承担由此带来一切经济赔偿和司法责任;
    (3)逾期违约;
    交货每延误1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且每天违约金不低于100000元(低于100000元的,按10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安装调试每延误1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且每天违约金不低于100000元(低于100000元的,按10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
    (4)售后违约。乙方未能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甲方有权选择另行寻找第三方服务,服务费用按120%由乙方承担(含乙方违约金);
   (5)调试违约。乙方调试用料超出技术协议约定部分由乙方全部承担费用;
    (6)因乙方设备原因出现原材料报废、生产的成品不合格等情形,由乙方按甲方采购成本赔偿所有材料损失及甲方的利润损失;
    (7)因乙方设备效率(以连续4小时运行的效率为考核依据)无法达到合同、技术协议要求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以降低损失。
    6、合同的解除
    (1)乙方逾期交货达到10天的;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付全部或部分货物,经甲方催告后7天内仍未纠正的;乙方的设备生产效率或直通率不能够达到技术要求的;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催告后7天内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3)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4)乙方应当在接到解除通知30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货款全部退还并支付违约金。
    7、合同生效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署日期为:2016年1月8日
    合同生效日期为:2016年1月30日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和技术上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生效后,公司将根据该合同有关项目实施的进度履行设备研发、生产、发货和调试等相关义务。
    1、本次合同总金额900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40%。
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预计本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2、本次合同的签订也是客户对公司产品及整线解决方案的认可,强化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
    3、本次合同签订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不涉及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合同风险
    1、因本合同产品属定制化非标产品,标的物数量较多,双方约定交期较为紧张,为此,公司将合理安排生产,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2、因合同约定了验收标准及周期,且公司的财务核算准则是以设备验收确认收入,若本合同设备在本年内未全部完成验收,则该合同可能无法在本年度全部确认收入;本合同约定质保期较长,公司在未来三年的质保金会增加公司应收账款。
    3、尽管合同需方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履约能力,但由于合同投资金额较大,可能出现资金紧张、支付滞后等情形,公司可能因此存在应收账款增加、货款回收难度加大等风险。
    4、合同执行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5、合同对方违约的风险如公司不能按时、按要求供货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及合同解除的风险。
    综上,合同最终执行收益情况尚存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不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合肥国轩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