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56 证券简称:耐威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4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议案的情形,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14日(星期四)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26层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张云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355,304,8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522%。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265,632,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82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5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89,671,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698%。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19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1,715,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5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405,8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4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1,309,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126,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9%;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37,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246%;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126,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9%;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37,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246%;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126,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9%;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37,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246%;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126,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9%;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37,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246%;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126,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9%;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37,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246%;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611,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37,593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246%;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对于该事项,关联股东杨云春先生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5,126,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9%;
反对 1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37,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246%;反对1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128,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4%;反对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39,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178%;反对1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8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128,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4%;反对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39,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178%;反对1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8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128,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4%;反对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39,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178%;反对1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8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