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说明
序 原条款 修改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康拓红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康拓红外技
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的组织和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1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 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
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制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
2 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作经费。公司党委发挥 “把方向、管
大局、促落实” 的领导作用。
新增此条,以下序号依次递增。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
3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关于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国家
机关和有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国
4 有企业财务刚性约束。公司积极参与
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夯实市场主体地位。
新增此条,以下序号依次递增。
第十二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
5 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
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新增此条,以下序号依次递增。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公司党委委员、董事、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
6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和其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7 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 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副总经
人员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公司以整体变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
更方式发起设立,股本总数为 式 发 起 设 立 ,设 立 时股 本总 数 为
8 10,500 万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05,000,000 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1.00 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
为 717,767,936 股,均为普通股。 为 717,767,936 股,均为普通股。
9 其中发起人股份为 509,981,991
股,社会公众股为 207,785,945
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0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资计划;
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 监事的报酬事项;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资本作出决议;
11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抵押、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用途事项;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可以通过决议向董事会作出授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股东大会可
权,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但 以通过决议向董事会作出授权,授权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但上述股东大会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个人代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