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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55 深市 康拓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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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拓红外: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证券代码:300455          证券简称:康拓红外         公告编号:2018-043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9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18日-2018年4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4月19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18年4月18日15:00至2018年4月19日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7号院2号楼北京

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层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赵大鹏

    6. 会议召开合法、合规说明: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32,489,68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9.30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32,250,442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24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39,2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10%。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3,967,24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8.66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3,728,00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0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39,24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10%。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89,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67,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89,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67,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3. 审议《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89,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67,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4. 审议《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89,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67,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5. 审议《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83,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61,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6. 审议《关于公司董监事2017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83,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61,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6%;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7. 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485,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6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8. 审议《关于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485,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6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9. 审议《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485,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6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包林律师和张有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