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2024 年 7 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订。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前的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内容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所指总裁、副总 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所指总裁、副总裁
第十一条
裁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高 同《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高级
级管理人员所指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 管理人员所指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
含义。 义。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一类医疗器械生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一类医疗器械生
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 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
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 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
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租赁 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租赁
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消毒剂生 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消毒剂生
产(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 产(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非食用 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生产;塑料制
第十四条 盐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 品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新型膜
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 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非食用盐销
学品);密封用填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 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密封用填料制造;密封用填料销售;医用
产品);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 包装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
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 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
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工业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
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 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
统装置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专业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
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日用口罩(非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
医用)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 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
护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
用品生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 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日用
品销售;化妆品生产;化妆品批发;化妆 口罩(非医用)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
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
商品);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食品 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
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特殊 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 化妆品生产;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
用品批发;国内贸易代理;专业保洁、清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洗、消毒服务(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 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特
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特殊医学用途
活动)。 配方食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
国内贸易代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
务(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一)公开发行股份;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十二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
由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