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2023 年 11 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订。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前的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内容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的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 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 ……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 ……
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非法定由股东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
大会行使的职权,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非法定由股东大
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 会行使的职权,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
确、具体。 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
体。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
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第四十二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机器设备,以及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机器设备,以及出售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产的,仍包含在内); 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外);
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四) 提供担保;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 (十二)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
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 的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其他 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关联人之间发生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披露和履行相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 应程序。
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
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应当
比照第三款的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者审计,并由董事会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第四十三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
务为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