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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1

三鑫医疗: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53        证券简称:三鑫医疗        公告编号:2020-065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0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666%。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将在本次拟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0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的OA办公系统和公司公告栏张贴公示相结合的途径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资格条件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于2018年10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8-065)。
  3、2018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8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8-068)。
  4、2018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10月30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6名变更为55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7万股调整为471.5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万股调整为115.5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数的19.68%,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

  5、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暨更正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公司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和股份登记过程中,由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放弃认购的数量合计为12
万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71.5万股变更为459.5万股,同时,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15.50万股更正为1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数的17.873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55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本次更正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一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18年12月14日。

  6、2019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由459.5万股调整为735.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万股调整为16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由4.85元人民币/股调整为2.96875元人民币/股。同时,根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019年6月11日为授予日,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16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0.6123%,授予价格为4.04元人民币/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7、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在资金缴纳和股份登记过程中,由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或部分放弃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60万股变更为140.1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21人变更为20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8、2019年12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05,600股。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9、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0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8396%。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10、2020年7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00,500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6月11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19年7月29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0年7月28日届满。

  2、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解除限售条件。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9年度
  (1)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19年营业  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2)2019年净利润  6-00010号),公司2019年实现营
增长率不低于25%。                      业收入721,668,064.47元;相比
  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017年营业收入403,871,872.8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励 元的增长率为78.69%,公司层面计划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  业绩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值作为计算依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的20名激励对象均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参加了公司2019年度绩效考核,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上一年 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20名激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良好或优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均为良好或优
                                        秀,绩效考核结果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公司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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