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51 证券简称:创业慧康 公告编号:2021-020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及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相关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63,725 股,并同意在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63,725 元,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119,260.8104 万元变更为 119,214.4379 万元。
二、修改《公司章程》内容
因上述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相应对公司章程中的条款修改。修订前后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章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第一章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119,260.8104 万元。 人民币 119,214.4379 万元。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
为 119,260.8104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为 119,214.4379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 通股。
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 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股份。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 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形的除外。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前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四章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 第四章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持股比例限制。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
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