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51 证券简称:创业慧康 公告编号:2019-102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11 月 27 日,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披露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9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0 月 4 日,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
司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发表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11 月 7 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1.7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总数由 1,125.50 万股调
整为 1,123.75 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06 人调整为 305 人。
二、调整事项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1.75 万股限
制性股票,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总数由 1,125.50 万股调整为
1,123.75 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06 人调整为 305 人。本次调整后限制性
股票的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当前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总额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1 胡燕 董事、董事会秘书 8.00 0.62% 0.01%
2 郁燕萍 财务总监 8.00 0.62% 0.01%
3 高春蓉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8.00 0.62% 0.01%
4 张崧 副总经理 8.00 0.62% 0.01%
5 陈东 副总经理 8.00 0.62% 0.01%
6 方宝林 副总经理 7.00 0.55% 0.01%
7 孙烈峰 副总经理 7.00 0.55% 0.01%
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研发(业
务)人员 1,069.75 83.33% 1.47%
(298 人)
预留部分 160.00 12.46% 0.22%
合计 1,283.75 100% 1.76%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公司本次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 认为: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1.75万股限 制性股票,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总数由1,125.50万股调整为 1,123.75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06人调整为305人。以上调整符合激励计 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情况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事项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履行相关公告等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