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或“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 8 月 28 日至 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19 年 9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019 年 11 月 5 日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行权数量等事项发表了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8、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数量,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和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发表了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9、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和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发表了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 1,563,756,74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 5.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予登记后,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经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由13.961元/份调整为13.461元/份,预留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由23.25元/份调整为22.75元/份。
鉴于1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10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均已不具备激励对象任职条件,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因此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639,680份调整为1,565,440份,预留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38,400份调整为294,400份。
三、董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36个月为第三个等待期,第三个等待期即将于2022年9
月11日到期。自首次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申请行权的
股票期权为授予总量的40%。
2、满足行权条件情况的说明
行权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8 年度营业收入为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3,890,034,989.26 元,2021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 2018 年为基数,2021 年度营业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为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2021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036,591,737.08 元,相比
20%。 2018 年增长率为 158.01%,
满足行权条件。
4、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个人层面行权比例(N)按下表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194 名首次
结果确定: 授予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 S≥80 80> 70> S<60 期可 100%行权。
结果(S) S≥70 S≥60
个人行权比例(N) 100% 80% 60% 4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同意为上述 194 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自预留授权日起24个月为第二个等待期,截至2022年8月16日
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自预留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权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
期可申请行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50%。
2、满足行权条件情况的说明
行权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