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22 年 4 月)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1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行。
2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3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者注销。
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4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诉讼。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绝对金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代为行使。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章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同时,向江 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同时,向深
苏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6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江苏省证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四章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