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21 年 7 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90,732.2521 万元。 156,222.5967 万元。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2 公司股份总数 90,732.2521 万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222.5967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燕清
202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