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50 证券简称:先导智能 公告编号:2021-057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24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11,856,823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2.3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99,999,994.05 元。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33267 号),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
到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扣除保荐承销费后划转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2,489,999,994.05 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含税总额 13,077,356.10 元,进项税额为 738,016.05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87,660,654.00 元。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新动力”)、全资孙公司珠海先导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先导”),已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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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专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投资
号 户开户银行 项目
1 泰坦新动力 上海浦东发 84050078801000000584 44,001.55 先导高端智能
展银行股份 装备华南总部
2 珠海先导 有限公司无 84050078801100000583 30,000.00 制造基地项目
锡分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一”)、泰坦新动力或珠海先导(分别作为“甲方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先导高端智能装备华南总部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涛、许佳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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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报备文件
1、公司、泰坦新动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及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珠海先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及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