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50 证券简称:先导智能 公告编号:2021-050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24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11,856,823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2.35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2,499,999,994.05 元。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33267 号),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
到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扣除保荐承销费后
划转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2,489,999,994.05 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费
用含税总额 13,077,356.10 元,进项税额为 738,016.05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
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87,660,654.00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已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及中信证券(以下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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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 自动化设备生产基地能级
限公司无锡分行 8110501013101767583 534,745,600.00 提升项目、先导工业互联网
无锡 协同制造体系建设项目
先导 上海浦东发展银 先导高端智能装备华南总
智能 行股份有限公司 84050078801500000566 1,205,254,394.05 部制造基地项目、锂电智能
装备 无锡分行 制造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
股份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有限 中国银行股份有
公司 限公司无锡高新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技术产业开发区 504076285030 750,000,000.00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及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文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
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涛、许佳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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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