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或“公司”)于 2018
年5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18年 2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了《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并于 2018年 2月 6 日至 2018年 2月 15 日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等公示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18年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8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5月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38.5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鉴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因离职失去激励
资格及20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放弃认购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18人调整为192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60.20万股调整为 138.5万股, 预留40.05万股调整34.62万股,《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0.25万股调整为173.12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 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倪红南 副总经理 1.00 0.58% 0.0023%
2 孙建军 副总经理 1.00 0.58% 0.0023%
3 缪丰 副总经理 1.00 0.58% 0.0023%
4 徐岗 财务总监 1.10 0.64% 0.0025%
5 陈强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00 0.58% 0.002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33.4 77.06% 0.3031%
(187人)
预留 34.62 20.00% 0.0787%
合计 173.12 100.00% 0.393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调整后的名单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上述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六、法律意见书的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5月7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备忘录8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备忘录8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署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签署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