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及子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公司制定了切实有效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制度,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需求、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含)进行证券投资,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前述投资额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华毅 陈 湘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