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2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改情况详见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司 因包销购 入售后 剩余股票 而持有 百分之五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提起诉讼。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 0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 0 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项; 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对外担保除外)金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且占
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进行交易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资产 10%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币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形。
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规定第
(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收
产、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 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形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等)等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在董事会审
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 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超过人民币300 万元; 计算数据;若在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交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累计达到公司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由股东大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额超过人民币300 万元。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