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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5

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2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1月14日,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

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签署了《北京市通州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第一包)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85,606,107.00元,现将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履行将占用公司一定的流动资金。

    2、本工程施工期间,受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利因素影响,造成公司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约达成带来不能如约收到合同款项的风险。

    3、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时间周期,合同金额并不完全等同于营业收入。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299号。

    2、交易对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交易对方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

    3、交易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交易情况。

    在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未发生过交易。

    4、履约能力分析

    本次交易的采购单位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属于政府机构,合同所涉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等方面的风险较低。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第一包)合同书。

    2、合同当事人

    甲方: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3、合同签署日期

    2017年11月14日。

    4、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北京市通州区。

    (2)工程内容:负责本次工程新华、北苑、中仓、玉桥派出所前端点位建设工作,包括立杆基础设施建设及前端点位设备安装、前端点位光缆(租用)、防雷接地、供电建设以及新华、北苑、中仓、玉桥派出所视频云存储建设,共计1108个监控点位(2669路图像)。

    5、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项目系统设计必须依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6、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工作

    ①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乙方工作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 每周提交工程进度情况及相关工程资料。

    ② 确保施工安全及相关设备的保管工作,确保夜间施工照明。

    ③ 建立施工现场项目部及相关设备存放场所。

    ④ 办理与工程相关的全部审批手续。

    ⑤ 已完工程及已安装的相关设备在未交付使用前由乙方负责保管。

    ⑥ 负担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⑦ 确保施工过程中场地的清洁卫生。

    ⑧ 承担本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维服务,具体运维服务时间和运维方式等以

运维服务方案及质量承诺为准。

    ⑨ 有义务无条件配合整体工程所有分系统的总体集成工作。

    ⑩ 有义务接受整体工程的总体集成商的协调、管理工作。

    7、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历天内提交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

    (2)工程截至日期: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软、硬件设备的安装、

测试、调试、配置、移交等工作,并完成相关的系统培训工作,完成整体工程所有分系统的整体验收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

    8、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中间验收部位由双方协商确定。

    (4)乙方承担工程试运行费用。

    9、合同价款

    (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85,606,107.00元。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为图纸及招标文件以外部分和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

    (4)合同的付款方式为分阶段付款:

    ①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电汇或支票形式支

付工程总额7%的履约保证金至甲方指定账户,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乙方。

    ②履约保证金到账且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收款,约合同工程款20%。

    ③乙方完成本包工程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且财政资金拨付到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款项,约合同工程款30%。

    ④项目初验合格且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笔款,约合同工程款的30%。

    ⑤工程整体系统验收合格且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经审计确认后的剩余尾款。最终价款以区财政和区发改委结算为准。

    (5)通信线路租赁费、动力消耗费、维护费支付

    工程整体系统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开始计算通信线路租赁费、动力消耗费、维护费费用,分三年支付完毕。

    10、工程变更

    合同范围内系统所涉及变更或洽商变更需经甲方、监理及乙方确认签字认可后方可生效,涉及相应款项的变化按规定在结算时进行调整。

    若甲方有需要在合同外新增的系统按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执行。

    11、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应按甲方需求和相关标准进行。乙方在工程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

提供竣工图。

    12、违约

    (1)交付违约

    乙方每延期1日历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违约

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如延期超过60个日历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前述违约金外,乙方应当

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经甲方、监理方确认的延期除外。

    (2)保密违约

    双方需另行签署保密协议书。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本合同总金额3%的违

约金。如果包括利润在内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超过部分。

    (3)软件条款违约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其所在软件方面的义务,违约方应按照该软件价格的3%支付违约金。

    (4)服务违约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的服务,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整改后服务仍不能令甲方满意,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5)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只限于北京市通州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第一包)建设项目,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用途。

    (6)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但在协商期间不允许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保险

    乙方负责投保工程一切险。

    14、担保

    本工程的担保事项依据《履约保证金三方协议》执行。

    15、其它。

    如乙方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且在合同延续期间,因乙方未能履行合约造成合同终止时,若甲方已付至合同款的60%(合同款以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结果为依据)时,则甲方不再对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款;若甲方未付至合同款的60%时(合同款以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结果为依据),则在乙方进行全部工作及资料的移交后甲方向乙方补偿至合同款的60%(合同款以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结果为依据)。

    四、合同审批的程序

    本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五、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总金额为85,606,107.00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

报表营业收入的15.71%,如合同能顺利实施,将对公司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经

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合同的签订及项目的承接,标志着公司深入布局平安城市业务的战略取得较好成果,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巩固和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3、本次合同签订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承诺将及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次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公司与北京市公安局签署的《北京市通州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第一包)合同书》。

    特此公告。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