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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关于首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07

证券代码: 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49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2017 年 11 月 7 日,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首期激励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 ) 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 105 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二期解锁资格条件,
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 105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的 471,975 股限制性股
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首期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首期激励计划简述
201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 A 股
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24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
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
4、授予价格: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7.86 元。
5、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权益授予之日
4 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偿还债务。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的 12 个月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40%
第二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第三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50%
第二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50%
6、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 1)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相比 2014 年, 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锁期 相比 2014 年, 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锁期 相比 2014 年, 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预留部分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相比 2014 年, 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锁期 相比 2014 年, 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以上“净利润” 、 “净利润增长率” 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
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分数,
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 A)、良好( B)、合格( C)、和不合格( D)四
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评价标准 优秀( A) 良好( B) 合格( C) 不合格( D)
个人当年实际
解锁比例 100% 90% 80%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解锁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根据《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各解锁期内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首期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15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
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并对公司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财务顾问亦分别就本股权激励
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 201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 2015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并
对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就本股
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 201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完成了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登记工作。
5、 2016 年 11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期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前述调整、预留部分授予及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
就前述调整、预留部分授予及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 2016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亦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解锁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就前述解锁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 2016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办理完毕首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前述解锁手续所涉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上市流通。
8、 2016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办理完毕首期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
记工作,相关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6 年 11 月 28 日。
9、 2017 年 2 月 14 日,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中所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0、 2017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调整、回购注销及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就前述调整、回购注销及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11、 2017 年 8 月 16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中所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2、 2017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公司首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
公司首期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以及《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前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
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就前
述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
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首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
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首期激励计划的规定,自 2015 年 11 月 6 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起 12 个月为锁定期,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为公司首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锁期, 公司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 30%。
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6 日,截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时间条件已达成。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董事会对首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进行了审
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
锁条件。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
有关规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
足解锁条件。
3
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以 2014 年公司业绩为基数, 2016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上述“净利润” 、 “净利润增长率” 均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不得为负。
( 1) 2016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为 79,566,214.52 元,较 2014
年增长 44.82%, 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