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全信股份 证券代码:300447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1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说明......8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10
(三)结论性意见 ......11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全信股份:指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
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核心管理人员
及核心骨干人员。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9. 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4.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全信股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全信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全信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仅供公司本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公司同意将本公司报告作为公司本期解除限售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1、2020 年 4 月 3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获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2020 年 5 月 6 日,《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6 日,授予数量为 4,540,000 股,授予价格为 5.42 元。
3、2020 年 6 月 8 日,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限制性股
票登记工作已全部完成,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6月 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月 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4、2020 年 12 月 25 日,《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998,552 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5 日,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42 元。
5、2021 年 2 月 3 日,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涉限制性股
票登记工作已全部完成,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3
日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2 月 3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6、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办理共计 1,816,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7、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于海成先生 60,000 股的限制性股票。
8、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届
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办理共计 399,421 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达成情况说明
1、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有关规定,此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
予的登记日为 2021 年 2 月 3 日,完成登记 12 个月后可申请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即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 40%解除限售。至 2022 年 2 月 2 日,公司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
2、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说明
序号 限售期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1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售条件。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 一 ) 2019 年 公 司 扣非 归 母 净利 润 为
3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74,056,900.02 元,2020 年公司扣非归母净利
于 10%;或以 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 润为 109,102,290.67 元,2020 年相对于 2019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47.32%,不低于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10%;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二)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625,449,612.49
元,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712,742,332.9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