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金汇资管(2020)第 005 号
投资者: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南京全
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目 录
一、前 言...... 1
二、释义...... 2
三、声明与承诺......3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10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 12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3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17
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20
十、投资经理(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21
十一、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1
十二、越权交易处理 ...... 24
十三、委托资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 25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8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及税收 ...... 29
十六、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31
十七、委托资产本金和收益分配 ...... 32
十八、信息披露与报告 ...... 32
十九、风险揭示......34
二十、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 ...... 38
二十一、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 ...... 40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 42
二十三、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 43
二十四、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 ...... 43
二十五、不可抗力 ...... 44
二十六、其他事项 ...... 44
附件一、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样本)...... 48
附件二、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49
附件三、投资监督事项表 ...... 50
附件四、说明书......51
附件五、风险揭示书 ...... 57
附件六、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64
附件七、预留印鉴样本 ...... 65
附件八、授权通知书(样本) ...... 66
附件九、划款指令(样本) ...... 67
附件十、投资经理授权委托书 ...... 68
附件十一、投资经理变更通知书(样本)...... 69
附件十二:托管人关联方名单 ...... 70
附件十三: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名单 ...... 71
附件十四:投资告知函(样本) ...... 72
一、前 言
为规范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及《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投资者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由委托财产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指 2018 年 4 月 27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指导意见》 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
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施
《管理办法》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施
《管理规定》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指 2019 年 3 月 29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单一
《单一资管计划合同指引》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及
《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
指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银河金汇”。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简称“兴业南京”。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当事人 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计划的受托资产入账后,由管理人通知投资者计划成立的
资产委托起始日
日期
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
资产委托到期日
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指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用于保管委托资产的银
托管专户
行存款账户。
指仅供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买卖证券交易所
专用证券账户
交易品种的证券账户。
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是指依照《基金法》及本合同之约定,托管人在履
行托管职责时,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义务。
三、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管理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3、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5、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6、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7、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二)托管人声明与承诺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4、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管理人、投资者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托管人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5、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声明
1、投资者是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2、投资者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承诺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投资者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投资者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4、投资者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合同当事人
投资者姓名(或公司名称):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