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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信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9

证券代码:300447           证券简称:全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5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6和议案8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祥楼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8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8日,其中:

     ①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8日

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

月7日下午3:00至2018年5月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2日(星期三)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

1栋12楼公司总部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2,161,63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213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859,8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531%。

     综上,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87,021,4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76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471,499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611,63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3.07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859,869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1.5531%。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守建、郭可伟,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海兵、罗洪峰等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569,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85%;反对 450,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1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19,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93%;

反对450,8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51%;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55%。

     2、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569,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85%;反对 450,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1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19,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93%;

反对450,8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51%;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55%。

     3、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569,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85%;反对 450,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1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19,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93%;

反对450,8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51%;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55%。

     4、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569,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85%;反对 450,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1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19,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93%;

反对450,8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51%;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55%。

     5、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569,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85%;反对 451,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19,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93%;

反对451,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20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6、关于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570,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90%,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反对

450,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20,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49%;

反对450,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5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7、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570,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90%;反对 450,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20,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49%;

反对450,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5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8、关于审议回购注销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021,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71,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守建、郭可伟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