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核查后,发表以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3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3月14日,并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竟成 赵雪媛 高允斌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