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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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康斯特 证券代码: 300445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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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2、 3 号》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康斯特”或“本公司”、“公司”) 《公司章程》制订。
2、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本激
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245.94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6,320万股的1.50%。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48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团队成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激励对象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
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以及《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4、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3.76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 派息、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
相应的调整。
5、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 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年。
7、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姜维利先生的配偶李琪女士参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
李琪女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除李琪女士外,
其他激励对象中没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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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参与本激励计划。
8、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本激励计划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姜维利先生的配偶李琪女士作为激励对象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
会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
10、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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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6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6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7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15
第八章 附则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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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康斯特、本公司、公司 指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
队成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
划。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团队成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锁定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的期限。
解锁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解锁条件 指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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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及业务和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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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成员及核心业务/技术
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48人,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团队成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
说明。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245.94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320万股的
1.5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
占授予权益总量
的比例
占目前股本总额
的比例
刘楠楠
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10.00 4.07% 0.06%
薛继红 财务负责人 10.00 4.07% 0.06%
核心团队成员、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
225.94 91.86% 1.38%
合计 245.94 100.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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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姜维利先生的配偶李琪女士参与此次激励计划,拟授予
李琪限制性股票100,000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4.07%,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0.06%。 除李琪女士外,其他激励对象中没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参与本激励计划。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年。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
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
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
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在限制性股
票解锁之前,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四)解锁期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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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五)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