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2 证券简称:普丽盛 公告编号:2022-058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法院”)下发的(2021)沪 0116 民初 1467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和 2022 年 1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关于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1、原告(反诉被告):顾凯伦,男,1989 年 10 月 20 日生,汉族,住江苏
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帝景豪园 41 幢 2 室。
2、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 84 号 26 幢,法定代表人:姜卫东,职务:董事长。
(二)判决情况
2022 年 6 月 7 日,金山法院作出(2021)沪 0116 民初 14672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原告(反诉被告)顾凯伦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2017 年 9 月 18 日《投
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2018 年 4 月 17 日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均于 2019
年 6 月 5 日解除;
2、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顾凯伦律师费 5 万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顾凯伦其余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故本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本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2021)沪 0116 民初 14672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