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2 证券简称:普丽盛 公告编号:2021-068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法院”)下发的(2020)沪 0116 民初 4439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1、原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 84 号 26 幢,法定代表人:姜卫东,职务:董事长。
2、被告:顾凯伦,男,1989 年 10 月 20 日生,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
镇林东村 21 幢 307 室。
(二)本案的有关纠纷及诉讼请求
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1 年 8 月 3 日,金山法院作出(2020)沪 0116 民初 4439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顾凯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江苏普华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26.74%股权(合计 6,684,790 股)变更登记至原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2、原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顾凯伦股权转让款 1 元;
3、被告顾凯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现金补偿款 6,238,650.12 元;
4、被告顾凯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自 2019 年6 月 6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 6,238,650.12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6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的违约金;
5、被告顾凯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用 100,000 元;
6、驳回原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故本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决定不予提起上诉,无法确定被告顾凯伦是否提起上诉,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本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2020)沪 0116 民初 4439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1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