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八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3:00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尚桥路1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5日15:00至2019年5月6日15:00的任意时间。
公司总股本662,333,171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8人,所持股份415,162,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8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8人,所持股份415,162,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819%;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所持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金岳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公司
吴晓霞、戴伟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宁波新世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承诺未完成应补偿股份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7,533,1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朱朋儿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业绩承诺方股份回购及注销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16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16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16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16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16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核定公司董事、监事2019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16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16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16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16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728,3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陈金岳、陈立坤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16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415,16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晓霞、戴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