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0 证券简称:运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3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货安”)于近期收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川 1321 刑初 37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孙某某、刘某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2 年至 2014 年,被告人孙某某为弥补成都货安进项不足,达到少缴税款
的目的,召集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刘某、财务负责人胡某某等人召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解决进项不足的问题,并由胡某某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期间,成都货安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
受四川慧**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鑫**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51 份,发票开票金额共计 500.65 万元,税额共计 85.11 万元,价税共计 585.76
万元。
二、 案件判决结果
经依法审理,南部县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2)川 1321 刑初 374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单位成都货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对南部县公安局
扣押的被告单位成都货安退缴的税款八十五万一千一百零八元六角一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于 2021 年 4 月收购成都货安 100%股权,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公
司收购之前的2012 年1 月至 2014年 12月期间,该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公司无关。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成都货安原股东已向成都货安补偿追缴的退缴税
款 85.11 万元,并将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前将罚金 20 万元支付给成都货安,本
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 备查文件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川 1321 刑初 374 号)
特此公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