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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9

运达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第 5 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 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
况的基础上,对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
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途调整,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 2019、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调整 2019、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激励计划”)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激励计划”)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19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9 年激励计划及 2020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调整。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中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共计 32.4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2020 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共计 14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2020 年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 6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
办法》及《2019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52.4 万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指南第 5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43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未发生《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2020 年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向满足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的 43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73.2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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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斌                      韩风险                穆林娟

                                                    202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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