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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日期:2021-11-19

运达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公司简称:运达科技                    证券代码:300440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11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8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8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9
(三)结论性意见......1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1
(一)备查文件......11
(二)咨询方式......11
一、释义
1、上市公司、公司、运达科技:指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指《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流通。
4、激励对象:指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
5、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6、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限售期: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8、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0、《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5、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运达科技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对运达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运达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0 年 7 月 16 日至 2020 年 7月 25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20 年 7月 2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也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对首次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
作,向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7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

    6、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也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对预留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
作,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
市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

    8、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拟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对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情形所涉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并同意为满足条件的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所涉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运达科技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40%

                      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4 日,上市日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11月 16 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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