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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7

运达科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40        证券简称:运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0-124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 46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197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44,800 万股的 0.44%。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已经完成了《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信息披露情况和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0 年 7 月 16 日至 2020 年 7 月 25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与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也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对首次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内容相符,本次授予情况及《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1、首次授予日:2020 年 9 月 4 日

    2、首次授予数量:197 万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认购意向反馈,其中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及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 34 万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265 万股调整为
26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42 万股调整为 208 万股。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 11 万股,故本
 次实际向 46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97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44,800 万股的 0.44%。

    除上述情况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经公司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3、首次授予人数:46 人

    由于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4 名调整为 48 名。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故本次实际向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除上述情况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经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4、首次授予价格:6.21 元/股

    5、股票来源: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权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3)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及预留的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40%

                  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系数*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等级        S、A、B              C、D


      个人绩效系数              10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7、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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