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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5

运达科技: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40        证券简称:运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4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0年5月15日在成都高新区新达路11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总股本 448,000,000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45,350,000 股。股
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10,246,27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0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210,141,37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8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04,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04,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04,900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鸿云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183,0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 6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7521%;反对 63,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4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183,0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 6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7521%;反对 63,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4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183,0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 6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7521%;反对 63,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4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2019 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183,0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 6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7521%;反对 63,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4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183,0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 6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7521%;反对 63,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4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141,3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1%;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4,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222,2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 2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1211%;反对 2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7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222,2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 2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1211%;反对 2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7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222,2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 2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1211%;反对 2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7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姚怡丰律师、舒栎宇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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