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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科技: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3


证券代码:300440        证券简称:运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9-104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9 年 12 月 13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95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21 元/股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确
定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13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5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21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与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19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及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内容相符,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及《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19 年 12 月 13 日

    2、授予数量:395 万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认购意向反馈,其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及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 22 万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17 万股调整为395 万股。除此调整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3、授予人数:78 人

    由于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3 名调整为 78 名。除此调整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4、授予价格:6.21 元/股

    5、股票来源: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权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用于担保、偿
还债务,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①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则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