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0 证券简称:运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7-133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取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取消的议案》,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因未达到可行权条件,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取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
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5年10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10月2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
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核查意见。
3、2015年11月10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5年11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同意确定2015年11月16日为授予日,授
予81名激励对象95万份股票增值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5年11月1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核查意见。
6、2016年5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6年5月30日实施完毕:以总股本11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29,120,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112,000,000股。根据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经过本次调整,股票增值权数量由95万份调整为190万份,股票增值权价格由66.20元/份调整为32.97元/份。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6年5月3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
8、2017年5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7年5月18日实施完毕:公司以总股本228,0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45,602,000.00元(含税)。同时,以总股本228,01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228,010,000股。根据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经过本次调整,股票增值权数量由 190 万份调整为 380万份,股票增值权价格由32.97元/份调整为16.39元/份。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7年5月1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
10、2017年9月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增
值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经满足,拟向在第一个行权期(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考核通过的75名计划对象发放第一期增值权共计179份,行权价格为16.39元。 11、2017年9月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取消的议案》,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因未达到可行权条件,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取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
二、关于满足股票增值权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第二个行权期(2017年11月16日-2018年11月15日)
的公司业绩条件为:“以公司2014年度会计数据为基数,2016年公司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30%,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6%”条件,公司实际业
绩情况为:公司 2014 年度营业收入 363,098,750.92 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
597,304,088.08元,增长率为64.50%,高于36%,满足行权条件;公司2014年
度净利润105,828,065.44元,2016年度净利润128,362,232.49元,增长率为21.29%,
低于30%,不满足行权条件。(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在计算上,以未扣除本
激励计划成本的净利润,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三、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失效对公司的影响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取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团队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尽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其他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取消,符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增值权进行取消。
2、监事会出具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认真审核认为: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取消,符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增值权予以取消。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取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取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