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39 证券简称:美康生物 公告编号:2024-062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进展情况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法院”)出具的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杭州倚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倚天”)原股东姚丹华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 0212 民初 4365 号》。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0 月,公司向鄞州法院就全资子公司杭州倚天原股东姚丹华未按协
议约定履行义务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提起诉讼。2021 年 11 月 16 日,鄞州法院
出具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 0212 民初 16487 号》,同意立案审理。案件背景及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1-082)。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23 日、2022 年 3 月 24 日、2022 年 9 月 28 日收到鄞州法院对该案件出具
的《传票》。详见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4)、(公告编号 2022-016)、(公告编号 2022-055)。
鉴于审理期间原告、被告双方对相关款项金额存在异议,为使上述案件的审判顺利进行,公司以“因案件需要进行审计,原告暂时申请撤诉”为事由对该案件向鄞州法院申请了撤诉,并对上述案件重新提交了《民事诉状》。详见相关公
告(公告编号 2022-066)。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收到鄞州法院出具的关于鉴
定质证的《传票》,详见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2-070)。
2023 年 4 月,根据鄞州法院(2023)浙 0212 委鉴字第 52 号司法鉴定委托
书,受托审计机构对杭州倚天(含子公司上海曼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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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存货等进行司法鉴定,并于 2023 年 8 月出具了《审计报告》,同时提交至鄞州法院审理。
2023 年 12 月,公司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向鄞州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
求的申请,主要内容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 7,029,601.04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1 月 16
日起、以本金 7,029,601.04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 16,124,782.53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7 月 16
日起、以本金 16,124,782.53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500,0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基础律师费 480,000 元;以
上第 1 至 4 项暂合计人民币 27,134,383.57 元;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鄞州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针对重新诉讼案件出具了《传票》,定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开庭审理。详见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9)。
三、本次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
2024 年 9 月 25 日,鄞州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4)浙 0212 民初 4365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丹华向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未清收的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账款 17,580,269.49 元,并支付分别以 7,029,601.04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6 日起、以 10,550,668.45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6 日起,均按日万分之
四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姚丹华赔偿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 2,450,000 元;
三、被告姚丹华向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400,000 元;
四、被告姚丹华向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 5,000 元;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中被告姚丹华应履行的付款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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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驳回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 175,071 元,由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0,848 元,
被告姚丹华负担 134,223 元;鉴定审计费 374,400 元,由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0,000 元,被告姚丹华负担 284,4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判决书(2024)浙 0212 民初 4365 号》为一审判决,本案一审上
诉期尚未届满,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六、备查文件
鄞州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 0212 民初 4365 号》。
特此公告。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