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39 证券简称:美康生物 公告编号:2022-066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进展情况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法院”)出具的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杭州倚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倚天”)原股东姚丹华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1)浙 0212 民初 16487 号之一)。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0 月,公司向鄞州法院就全资子公司杭州倚天原股东姚丹华未按协
议约定履行义务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提起诉讼。2021 年 11 月 16 日,鄞州法院
出具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 0212 民初 16487 号》,
同 意 立 案 审 理 。 案 件 背 景 及 相 关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1-082)。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23 日、2022 年 3 月 24 日和 2022 年 9 月 28 日收到
鄞州法院的《传票》。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4)、(公告编号 2022-016)、(公告编号 2022-055)。
三、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及重新提起诉讼的情况
鉴于审理期间原告、被告双方对相关款项金额存在异议,且《关于<杭州倚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并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中约定所有应收款和存货等数据应由双方共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为使上述案件的审判顺利进行,公司以“因案件需要进行审计,原告暂时申请撤诉”为事由于近日对该案件向鄞州法院申请了撤诉。公司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中裁定主文如下: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准许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8,500 元,减半收
取 4,250 元,由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同日,公司对上述案件重新提交了《民事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民事诉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03871799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明南路 299 号
法定代表人:邹炳德
被告:姚丹华
身份证号码:330104197010******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仁寿山****
2、事实与理由
详见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1-082)中“二、关于本案的背景与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自身努力,相关应收款得到部分收回,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被
告负责的目标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 18,400,459.24 元、其他应收款 10,246,033.67元、未变现固定资产为 1,311,606.62 元以及存货为 159,736.94 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约补足款项及履行收购义务等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 7,905,524.46 元,并支付违约金
1,174,510.42 元(自 2021 年 1 月 16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之后的
违约金以本金 8,088,914.72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 22,212,312.01 元,并支付违约金
1,549,536.6 元(自 2021 年 7 月 16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之后的违
约金以本金 42,337,065.55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基础律师费 480,000 元;
以上第 1 至 3 项暂合计人民币 33,321,883.49 元。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由鄞州法院立案受理,因案件需要进行审计,公司暂时申请撤诉,鄞州法院已准许本次撤诉;公司已向鄞州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请求,目前尚未收到立案通知书、未有判决结果。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因公司撤诉并重新上诉,案件尚未有判决结果,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七、备查文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 0212 民初 16487 号之一》;
《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