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39 证券简称:美康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7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进展情况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出具的关于子公司武汉美康盛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美康”)相关原股东等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案号为(2022)浙民终 238 号)。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0 月,公司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就子公司武汉美康相关原股东
徐联英、邱重任等及其控制的公司武汉安合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安合瑞”)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等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武汉安合
瑞案件”)。2019 年 10 月 14 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
知书(2019)浙 0212 民初 14812 号》,同意立案审理。
公司及子公司武汉美康作为武汉安合瑞案件的原告就上述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下:
诉讼请求武汉安合瑞及其控制人徐联英、邱重任支付结算欠款 25,836,925.08元和利息(自起诉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到款项结清日为止)、违约金 2,500,000.00 元以及相关诉讼费用,并提供武汉安合瑞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销售合同、销售凭证等财务文件供公司及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查阅和审计。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115)。
由于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大小和异地管辖权等原因,武汉安合瑞案件后交由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受理并于 2020 年 3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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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案。
宁波中院已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2021 年 1 月 26 日、2021 年 4 月 28
日就武 汉 安 合 瑞 案 件 进 行 了开庭审理 ,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121)、(公告编号2021-006)、(公告编号 2021-027)。
2021 年 12 月 30 日,宁波中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0)浙 02 民初 251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安合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美康盛德科技有限公司款
项 25,836,925.08 元,并自 2019 年 10 月 14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 22,299,588.54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支付利息;
二、被告徐联英、邱重任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武汉安合瑞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徐联英、邱重任共同支付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00 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中被告武汉安合瑞科技有限公司、徐联英、邱重任应承担的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武汉美康盛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 183,48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88,485 元,由被告武
汉安合瑞科技有限公司、徐联英、邱重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美康盛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安合瑞科技有限公司、邱重任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徐联英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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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 月,武汉美康相关原股东徐联英、邱重任等及其控制的公司武汉
安合瑞不服宁波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02 民初 251 号》,向浙江高院提
出上诉。2022 年 6 月 10 日,浙江高院出具了《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2)浙
民终 238 号》,决定受理上诉案件。
徐联英、邱重任等及其控制的公司武汉安合瑞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撤销宁波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02 民初 251 号》;
2、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3、请求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传票》的主要内容
浙江高院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出具了《传票》,主要内容为:浙江高院将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 时就案号“(2022)浙民终 238 号”的合同纠纷一案进行
开庭审理。
四、判决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正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有判决结果。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七、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2)浙民终 238 号》;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2)浙民终 238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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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