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3月15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3月15日,
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38.8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基民
孟祥霞